人民调解的前世今生,你都知道么?

什么是人民调解?

        对于人民调解,可能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

        其实,在很久很久以前,我国就已经有调解制度的存在了。

        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我国调解制度的由来吧~

历史​由来

        孔子曾说过“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曾说“天使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可见,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这样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西周时期,在《周礼》六官中地官系统就有关于“调人掌司民之难而谐和之”这样的记载,可见在那时就已经有专人负责纠纷的调解、维护社会秩序这样的工作了。

        秦汉时期及以后,地方实行郡县制,乡、亭设置“蔷夫”一职,专门负责赋税徭役和民间纠纷的调解。

        唐代,民间纠纷由坊正、村正、里正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可以到县衙起诉。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

        明代时期也有在乡一级设置“申明亭”推举当地德高望重的老人,运用法律和乡规民约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形式纠纷。

        到了民国时,也在1929年国民政府所颁布的《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中规定设置调解委员会。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经过一系列的历史演变,经久不衰。也正是这样,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改革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

        1950年,周恩来总理专门指示“人民司法工作还须处理民间纠纷,……应尽量采取群众调解的方法以减少人民讼争”

        1954年,政务院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这一《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中国的确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人民调解制度及工作方法的法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

        人民调解不仅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把清理和公共道德、习俗应用到调解当中去。近年来伴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不断健全,快速高效的解决纠纷,并充分调动和依靠群众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多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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